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一、价税分离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业税企业是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的,在会计核算上,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这个营业额包含营业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作为成本可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试点纳税人对试点劳务改征增值税后,核算方式发生了大的变化,出现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等概念。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劳务接受方收取一个增值税额,即销项税额。这个增值税额,对提供方而言,是向接受方收取的;对接受方而言,是购进应税劳务时所支付的。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如为正数则作为应纳税额上交国库,如为负数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是企业在销售收入之外收取的,本质上是代收代付款项,不进入企业成本扣除,这是营业税企业改征增值税后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并以此计算销项税额或应征税款;试点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会计科目设置。为了核算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的确认、抵扣、转出及缴纳等会计事项,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账户进行核算。值得注意的是,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或《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1月1日起),应将“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科目,并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内,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采用多栏式明细账。
“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入的应交而未交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账户中不必设置专栏,采用三栏式明细账即可。
具体会计处理建议详见“第十章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