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起征点等方式。
一、应税服务的优惠项目
本次试点,考虑了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包含的政策内容及试点后的管理要求,在转换为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采用了不同税收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免征、减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我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13)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14)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定额扣减标准参考苏财税[2010]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