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供租赁劳务并收取预收款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情形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案例】
试点地区甲企业2012年10月5日为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2012年10月10日乙企业付款50万元,但实际到2012年11月7日才付。虽然该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是11月7日,但由于其10月5日开始提供咨询劳务,并约定10月10日付款50万元,根据规定无论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天是否付款,所以5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10月10日,而非11月7日。
【案例】
试点地区甲企业2012年12月6日为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2013年1月6日乙企业付款200万元,2012年12月25日甲企业已就此项业务开具发票寄交乙企业索取货款,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12年12月25日,而不是2013年1月6日。
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按照以上原则,其他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应作为非固定业户处理,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外省市其它个人在本省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在本省缴纳增值税。
纳税期限
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试点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一般情况下为1个月。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参照执行。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