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营改增”实务】试点政策、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16)

2016-04-14 14:58 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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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第一章 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

2.增值税即征即退。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提供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增值税起征点。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税收优惠的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优惠资格报批或备案。除不需报批、备案的项目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项目在办理优惠资格审批后还需要办理退税手续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办理要求具体办理要求详见“第九章试点增值税税收优惠”

三、税收优惠的其他规定

1.2012年10月1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2.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4.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