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江苏某纳税人2012年12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纳税人2012年12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11-1.7-3.4=5.9万元。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注:此处的税率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六、混业经营
(一)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
某企业兼有货物销售、出租车业务、设计服务,当期共取得销售收入117万元,且未分别核算,按照“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从高适用销售货物17%的税率,则该公司当期销项税额为117÷(1+17%)×17%=17万元。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案例】
某房地产中介机构既提供房地产土地评估,又进行房地产销售,如果没有分别核算两类业务的营业额,那么将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房地产土地评估和房地产销售的销售额。
七、个体定额管理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一)对于新转办试点个体纳税人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的确定,由国税机关根据地税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执行。对于共管户中国、地税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不一致的,主管国税机关将参考征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调查核实,重新确定征收方式。
(二)对于新转办营改增试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其定额核定执行期止统一确定为2013年6月30日,国税机关将按照原地税机关核定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核定月销售额÷1.03)作为国税定额执行;核定期到期后,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208号)有关规定进行定额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