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防伪税控系统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扣税,一定程度上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仅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免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数字密码是专用发票主要的防伪措施,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认证后方能申报抵扣。
三、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相关增值税应税业务时,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专用章至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专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