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营改增”实务】试点政策、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10)

2016-04-14 14:58 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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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第一章 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

【案例】

江苏某运输企业2012年12月购入一辆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5年1月,由于经营需要,运输企业将车辆作为专项为员工提供福利使用。车辆折旧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无残值。该运输企业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固定资产净值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则进项税额5.1÷5×3=3.06万元,应作转出处理。

③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由于接受对象主要是个人,因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包括货物丢失、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⑤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案例】

江苏某租赁公司购入用于出租的小汽车50台,进项税额85万,按原增值税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增值税改革试点后,作为租赁服务标的物的小汽车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⑥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⑦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且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

如业务招待中所耗用的各类礼品,包括烟、酒、服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5.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的划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