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的处理
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交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提供应税服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的确定,参照上述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期的特殊规定
(一)我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2年10月1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0月1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我省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2年10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0月1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我省试点纳税人2012年10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案例】
某试点文化创意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取得的文化创意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元,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额即为100元(103÷(1+3%)=100元)。则应纳增值税额为100×3%=3元。
四、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