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营改增”实务】试点政策、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5)

2016-04-14 14:58 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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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第一章 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⑴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⑵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⑶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一)一般计税方法下,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下,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