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象二
销售欺诈——旧车当新车卖
消费者花钱买的是新车,谁知买回来是旧车,这怎么办?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往往是因为出了事故、维修时在4S店被发现曾经维修过、曾经出过险等问题,才会发现原来自己买了一辆旧车回来。
根据中新网报道,山东省的刘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一位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消费者刘女士在当地一家4S店购买了一款白色菲亚特轿车,并且当天付款、当天交车,非常顺利。然而,刘女士发现被欺诈的事情源于一个巧合——在提车40多天的时候,刘女士的车被一辆电动三轮车刮蹭。在刘女士看来,这是新车的第一次磕碰,于是马上开到当地一家汽车修理店进行修理,却被告知,她的车曾经补过漆。此时刘女士才发现原来自己买的车竟然是旧车,刘女士马上向4S店提出退车要求,结果被拒绝,在消协的调解下也宣告调解失败。为此,刘女士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不仅如此,刘女士随后去首保时发现,她的这辆“新车”其实早已经超出了免费首保期,而且还找到了原车主。这位车主告诉刘女士,原来他也发现了车被二次喷漆,且还有一些小毛病,所以把车退了。终于,刘女士认定4S店对自己明显存在欺诈行为。最后,法院判决原告刘女士将车退回被告4S店,而被告将购车款12.8万元退还原告刘女士,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38.4万元。
怪象背后:首例“退一赔三”
上述刘女士这个汽车维权案例不仅是成功的案例,同时也是中国家用汽车维权案中首次实现“退一赔三”的案例。不法4S店把旧车当新车销售不能说是普遍现象,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更可怕的是,如果旧车出现过严重交通事故,那还很有可能威胁到车主的人身生命安全。
刘女士之所以维权成功,很大的方面原因是认清了对方销售欺诈的事实,并勇敢拿起了法律诉讼的武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际上,车主在维权时往往不清楚相关举证问题,知难而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便知,“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由此也可知,早发现、早解决,也是成功的原因之一。消费者在面对销售欺诈这样的现象时,如果无法协调解决,应该尽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刘女士这个案例是一个很好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