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营改增”实务】税控系统、纳税申报表填写、差额征税(5)

2016-04-14 15:04 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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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第六章 增值税税控系统

五、已报税证明单

指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认证,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报税证明单)。受票方凭记账联复印件和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进行发票认证(或者办理逾期未认证审批手续)后,方可申报抵扣,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已办理纳税申报和开票数据报税。

(二)办理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工作人员在税控系统中查询报税信息,与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核对无误后,当场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四)常见问题

1.如专用发票全部联次都遗失,能否申请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不能申请。根据规定,只有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税务机关方可出具已报税证明单。

2.申请已报税证明单有时间上的要求吗?

纳税人遗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专用发票,必须在已办理纳税申报并报税之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