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营改增”实务】试点政策、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3)

2016-04-14 14:58 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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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第一章 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

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一、一般规定

(一)提供的服务应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二)提供的应税服务应为有偿提供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对应税服务境内外的界定,沿用了原来营业税境内外划分的基本原则。

二、特殊规定

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不征收增值税的服务

(一)不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范围内的服务;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首次提出“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将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在员工的具体把握上,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