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2】
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苏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照规定,R公司为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R公司为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山东暂未列为试点地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分类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销售额(指不含税销售额,即含税销售额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下无特指,均按此口径)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规定:①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不申请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10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详见“第三章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