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证据举证认证存难度
“微信内容实际上是属于电子证据。”陈伟解释,当前电子证据的种类早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到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形式。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但实践中对于这些证据的取证、质证、认证仍然存在诸多难点。电子证据存在修改等可能性,就证明效力而言,如果双方有一方不承认微信聊天内容,提出一方就必须举证交流对象的身份,比如,员工得证明交流对象就是用人单位的管理层以及和本案的关联,如果劳动者无法对此进行证明,这对证据的证明效力是有影响的。
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大多情况下,提供电子证据一方会通过公证、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予以补强,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
陈伟说,和其他书面证据相比,目前,微信等电子证据还是存在一定的瑕疵,建议劳动者在劳动维权过程中尽可能收集书面证据材料,才能更有力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法律界人士也提到,随着社交网络的发达,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应当得到广泛运用,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微信能否作为证据以及采用的条件,制定相应的标准或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