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无法作为劳动关系确认的单一证据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长期从事劳动法的研究,他说,在该仲裁案件中,虽然目前还未确定王女士的微信内容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纳,但随着社交网络发展,这种以微信内容作为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在他处理的劳动纠纷中,已出现了多起涉及微信内容证据的劳动争议案件,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结,以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方方面面,当事人多以年轻员工为主,他们都会提供微信聊天截屏作为证据。
“如果在双方都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微信内容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陈伟说。
“在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方面,微信聊天内容也不能作为单一的证据,因为按照劳动部2005年第12号文件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三个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项内容是无法在微信中体现的,微信只能作为辅助证据。”陈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