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11月14日讯 11月11日,新绿股份的主办券商海通证券发布风险提示称,近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向新绿股份送达《关于对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其中,被监管事项涵盖四大问题:
一是存在大额资金占用。根据新绿股份披露的半年报显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新绿股份向公司控股股东陈星之父陈思所控制的三家企业(莒南鸿润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及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余额合计达9084.83万元,同时,针对于上述关联公司的资金往来,新绿股份未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公告义务。
二是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包括,股权质押事项未及时披露:新绿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星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843.68万股,占比39.76%,其于2015年12月分6次将其持有的5843.68万股质押,占总股本的39.75%,上述事项公司于2016年7月9日方予公告;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和2016年4月19日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涉及金额2800万元,均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此外,公司在挂牌前向关联方提供的6430万元对外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半年报披露。
三是对外担保事项未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公司2016年半年报披露的1.04亿元的对外担保事项均未依法履行审议程序。
四是财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经查,公司存在多笔与关联方的大额资金往来不入账或虚假入账,且存在虚假采购、虚增销售收入等问题。
山东证监局认为新绿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要求新绿股份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