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不及时 内蒙古佰惠生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被出具警示函

2016-11-11 14:13 千龙网

打印 放大 缩小

qlzxl20161111125000123456789012345

千龙网北京北京11月11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对内蒙古佰惠生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该公司因信息披露不及时等多项违规行为,被内蒙古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内蒙古证监局表示,经查,内蒙古证监局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6年1月2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赤峰佰惠生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林西县农村信用社贷款2000万元;2016年2月2日,公司向林西县城乡统筹有限责任公司贷款5000万元;2016年1月21日至28日,公司分别为公司关联方宿彦良、于德江、张德才提供三笔总金额为4800万元的保证担保。上述行为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完整

在申请挂牌文件及2015年度报告中遗漏公司实际控制人宿彦良控制的秦皇岛市奥泽酒店、建平县金玉商贸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6年1月2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商都佰惠生糖业有限公司向关联方胡文星借款889万元;2016年6月24日,公司向关联方胡文星借款1800万元;2016年6月27日,公司向关联方宿镇博借款1800万元。对上述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当时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也未及时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内蒙古证监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醒内蒙古佰惠生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注以下事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问题,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问题,并及时采取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培训等措施。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