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3:社会资本可进入保险中介市场 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不可用于投资
《通知》第一项内容规定: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应符合相关财务标准,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等。
《通知》的出台对保险中介市场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是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资。《通知》对股东出资能力、注册资本的托管和使用等提出明确要求,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有序投资,鼓励有真实出资能力和明确发展意愿的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中介市场。
二是防范风险跨领域传递。《通知》要求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测试,对投资目的及未来发展模式进行有效甄别,有力遏制和防范非法集资、传销等风险跨领域向保险中介传递。
三是增强机构风险承担能力。《通知》对专业中介注册资本托管方式和用途进行了规范,对于杜绝短期行为、规范资金运用、增强机构经营稳健性和自身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强化对职业责任保险的要求,用市场化的手段防范经营风险。
四是提升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通知》细化专业中介商业模式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促使其提高经营管理策略和制度的前瞻性和可行性,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确保未来在经营上提质增效、管理上升级换代。
解读4: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将不予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
《通知》发布后,下一步还会有哪些举措?
一是依法严格审查。监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及《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核,依法批准合格的申请人进入市场;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采取不予许可、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
二是采取配套措施。监管部门将对存量机构注册资本托管等后续问题进一步听取市场和监管的意见,采取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三是加强跟踪和总结。跟踪《通知》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规章和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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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六个方面对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的审查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