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出新规管理保险专业中介 商业模式应合理可行

2016-10-13 10:37 千龙网

打印 放大 缩小

千龙网北京10月13日讯(记者张博) 为切实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webwxgetmsgimg1111111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千龙网记者 张博摄)

《通知》从六个方面对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的审查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应符合相关财务标准,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等。二是注册资本实施托管。机构应在资金雄厚、管理规范、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进行托管,同时,细化动用条件,规范使用方法。三是职业责任保险足额有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出具承诺函,并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足额性、有效性和连续性,不得违反规定退保或降低保障水平。四是商业模式合理可行。机构要全面评估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合理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计划等。五是公司治理完善到位。机构要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和制度。六是风险测试符合要求。对机构进行风险测试。综合考察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辨识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全面评估其风险状况。

《通知》是保监会根据新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按照“简政放权、以管促放”、“严把关口、守住底线”原则制定的,将通过严格前段准入为后端过程管理夯实基础,在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有序投资、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提升机构风险承担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通知》的要求审核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支持合格的申请人有序进入市场。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采取不予许可、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同时,还将做好配套政策制订、跟踪总结等相关工作,确保《通知》的全面实施。

【相关链接】

防范金融风险传递 保监会完善保险中介准入门槛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股东出资、商业模式、风险测试等6方面对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的审查提出明确要求,涉及到国内2000多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中介部副巡视员龙翔在发布会上对《通知》做了详细解读: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  作者:张博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