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8月25日讯 8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支公司将部分个人直销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被浙江保监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处罚。并给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支公司经理王冬仙,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
浙保监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调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支公司将部分个人直销业务,通过杭州泛华执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浙江泛华同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构为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14年,共涉及企财险保费1516927.73元,手续费合计249003.52元,涉及保险公司业务员10人,涉案代理公司向业务员返还手续费合计199729.46元。相关当事人王冬仙时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支公司经理,负责销售、财务和综合条线,对上述违法事实知晓或应当知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浙江保监局认为上述违法事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浙江保监局认为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保险法》(2009年修订,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王冬仙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浙江保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