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8月25日讯 8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宝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因多项违规操作,合计虚列费用高达711.83万元,被浙江保监局处以合计罚款人民币47万元的处罚。并给予当事人宝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何夏阳警告并合计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处罚。给予当事人宝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实际的主要负责人(时任)叶德华警告并合计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
浙保监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调查,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宝诚销售根据台州分公司的代理业务情况,授意台州分公司虚构经济事项报销展业费用,或直接虚构经济事项向台州分公司支付展业费用。其中,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台州分公司虚构咨询服务费、汽车服务费、广告费、培训费等事项,使用相关发票报销费用441.54万元;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宝诚销售虚构汽车服务费等事项,使用相关发票报销费用270.29万元。两项合计,虚列费用高达711.83万元。
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宝诚销售聘任没有任职资格的叶德华担任台州分公司实际的主要负责人。何夏阳时任宝诚销售总经理,直接实施或授意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德华,时任宝诚销售台州分公司实际的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上述违法行为,为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浙江保监局认为该公司违法事实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五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宝诚销售罚款人民币40万元。相关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宝诚销售罚款人民币7万元。两项合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宝诚销售罚款人民币47万元。
浙江保监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分别给予何夏阳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4万元,两项合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何夏阳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2万元。同时,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叶德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相关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浙江保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