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攻坚(2)

2016-04-06 08:47 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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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营改增攻坚

♦金融业:

“对金融业全面征收增值税,在国际上尚不多见。我们的一些银行客户在细则出来后做过测算,按照最后公布的细则测算下来对利润的影响会比之前预想的要大。总体而言,我们认为此次营改增虽然金融业6%的税率与原营业税政策下5%税率相比上升不大,但企业若不能足额取得进项税额,仍存在自身税负上升的风险。”李军称。

“根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政策动向与内部假设测算,‘营改增’后我公司的税负总体上基本持平。”旗下有众多金融业务的中国平安集团对本报记者表示。但另一家中小型保险公司财务人员却表示,根据内部测算税负会略有上升,同时利润可能略有下降。

对于金融业而言,一些之前业内期待的免税政策并未在此次细则中出现。

例如,之前业内广泛关注的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抵扣。此次细则中明确,企业向银行的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那就意味着对于大客户,银行很难进行增值税的转嫁,因此会减少自己的收入,而对于相对弱势的中小企业,如果银行通过提高利率的方式转嫁部分增值税成本,则企业融资成本将会有所上升。”李军称。

同时,在营业税下可以免税的同业往来业务在此次细则中也并非全部免税。细则中规定,只有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线上”短期拆借行为才可以免征增值税,但“线下”的短期拆借并未在免税范围。

“原本行业预测同业业务即使不免税,如果利息费用进项可抵的话也可以在同业间相互转嫁,影响不会太大。但‘线下’的短期拆借可以被视为贷款的性质,而此次细则中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不能抵,那就意味着拆出银行,即可以被视为将资金‘贷出去’的银行,这6%的增值税可能无法转嫁。”普华永道中国税务总监傅瑾分析道。

另外,原来在政策讨论时企业建议免税的金融商品转让也并未“成行”。金融商品转让的买卖差价能否享受免税对一些金融企业,尤其是将投资的利差亦视为收入重要来源之一的保险企业有较大影响。根据2015年年报,中国太保和新华保险的证券买卖差价分别占利润总额的64.4%及136%。

而一些细则将可能对金融企业未来的业务模式产生影响。长江证券表示:“传统人力成本和赔付支出可抵扣比率较低或不可抵扣。金融企业或可通过外包将人力成本外部化,将不可抵扣的人力成本转换成可抵扣成本;以保险代理为例,保险公司或加大机构代理销售占比,提升营业成本可抵扣率,产险或优化流程提高实物赔付和服务赔付比重,扩大进项可抵扣金额。”

除了对于税负影响的考虑,许多金融企业在营改增准备过程中也充满挑战。

“金融业的主要问题是业务种类繁多。例如,国内有些城商行就会有100多种不同业务。”李军称。

毕马威则认为,我国和大多数增值税税制国家都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即金融企业如何计算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问题的出现是由于金融服务企业通常有应税服务、免税服务以及零税率服务,而且很难划分各项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金融业企业都非常依赖他们的经营系统,怎么在短时间内把他们的系统调整好,会有一定的挑战性。另外,对金融机构来说,难度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为这些行业长期以来都没有开增值税发票的需求,但是现在他们要和税务局的‘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好,还需要收集和提供更加规范和完整的票面信息、客户交易信息、银行账号、地址以及纳税识别号等,这必然还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完成。”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表示。

“在实操过程中,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如何开票、开给谁会有很多的细节问题。例如基金公司产品代销模式下,由于代销渠道会对手续费分成,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渠道机构到底如何给投资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就是个问题。”傅瑾称。

不过,由于金融行业的复杂性,细则对于准备时间给予了一定的“隐藏优惠”。毕马威表示,对于大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默认的申报期为每月申报。但新的增值税法规对银行、财务公司与信托公司(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包含保险公司)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即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申报纳税。这使得这一类企业有额外的几个月来改造他们的系统以顺利完成增值税申报。

责任编辑:傅昱佳(QF0007)  作者:杨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