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东方国信股票 北京东华信通原总经理被罚没399万余元

2016-12-07 15:38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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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12月7日讯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时任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秦宏伟涉内幕交易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秦宏伟被没收违法所得1999102.28元,并处1999102.28元罚款。

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东方国信自2011年上市后收购东华信通等多家公司,此后也在寻找对外投资和并购重组的对象。

2014年1月21日,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副董事长霍某平与杭州远传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大股东徐某新见面接触,双方探讨合作的可能性。2月12日,东方国信电信事业部负责人和负责资本运作工作的邢某海受管某平委托前往杭州远传,进一步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未来发展潜力,与杭州远传讨论收购的具体方式等关键条款,并明确了合作意向。此后,邢某海向管某平汇报了杭州远传的具体情况。4月8日收市以后,东方国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自4月9日开市起停牌”。4月9日,东方国信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同日,东方国信召开资产重组项目协调会,确定了重组项目的工作时间安排,明确重组各方及中介机构的工作事项及时间要求。

同时,因对杭州远传的成长性不是很满意,东方国信也在寻找更优质的目标公司。4月18日,东方国信与上海屹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屹通)股东章某就双方合作意向进行了初步交流。5月7日,东方国信组织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前往上海屹通进行尽职调查。5月底,东方国信召开杭州远传项目论证会,会上作出了终止收购杭州远传项目的决定。此后,邢某海电话通知杭州远传负责人徐某平,终止与公司的并购重组。5月30日,邢某海与章某就框架性合作协议进行沟通,并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7月7日,东方国信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等相关议案。7月9日,东方国信复牌并发布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上海屹通100%的股份。

东方国信拟购买公司股份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按照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2月12日-7月8日。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秦宏伟内幕交易的相关情况

(一)相关账户情况

1.“秦宏伟”账户。“秦宏伟”账户于2013年11月4日在财通证券北京成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为83××××9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68、深圳股东账户00××××××72。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宏伟”账户买入“东方国信”股票82,200股,买入金额2,784,122.80元,实际获利773,806.22元。该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为“秦宏伟”银行账户。秦宏伟承认“我的账户一般都是我操作,有时候刘某朝会代为操作,我不在北京的时候,刘某朝帮我操作,他下单决策都是我做的,他只是按照我的意愿操作一下。”

2.“虞某悦”账户。虞某悦是秦宏伟的妻子。“虞某悦”账户于1997年2月26日在国泰君安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为33××54,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42,深圳股东账户00××××××26。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虞某悦”账户买入东方国信股票120,000股,买入金额4,203,690.00元,获利1,225,296.06元。该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为“秦宏伟”银行账户及“虞某悦”账户自有资金。对于“虞某悦”账户交易“东方国信”股票的原因,秦宏伟称“是我的指示”。

(二)秦宏伟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涉案股票情况

一是秦宏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某平关系密切。秦宏伟是东方国信全资子公司东华信通负责人,东方国信曾收购东华信通100%股权。管某平与秦宏伟平时联系密切,两人经常一起打高尔夫球。

二是秦宏伟交易“东方国信”股票与内幕信息形成情况基本吻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宏伟与管某平在23天内有过50余次通话,10余次短信通讯记录。该期间内,“秦宏伟”账户除打新股和3月26日卖出5,000股“中电广通”股票外,只交易“东方国信”单只股票。“秦宏伟”账户于2月21日开始陆续买入“东方国信”股票直至3月26日持有80,000股,并在3月26日至停牌前陆续卖出,在公告后三日将所持有“东方国信”股票全部卖出。“虞某悦”账户于2月份开始大量买入“东方国信”股票,停牌前持有“东方国信”104,000股,复牌后在2014年7月10日、7月11日和14日将所持“东方国信”股票卖出160,000股(含分红配股95,041股),剩余39,041股。上述账户除卖出“中电广通”股票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东方国信”股票可交易区间内交易单一股票,成交量与过往交易习惯相悖,符合异常交易特征。秦宏伟对买入“东方国信”股票的原因没有合理解释。

“秦宏伟”“虞某悦”账户共计买入“东方国信”股票202,200股,买入金额6,987,812.80元,获利1,999,102.28元。

秦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四点申辩意见被驳回

在听证过程中,秦宏伟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日应定为2014年4月4日。2014年2月12日,东方国信收购杭州远传未进入实质操作阶段,该事项尚有不确定性。2014年4月4日,东方国信与杭州远传才达成合作意向。第二,未参与并购重组事宜,不知悉内幕信息。第三,买卖“东方国信”完全是根据自己平时交易习惯和东方国信业绩、利润分配预告等市场公开信息进行的正常交易行为,并非利用东方国信内幕信息进行的异常交易。第四,“虞某悦”账户系虞某悦决策、下单。此外,秦宏伟及其证人刘某朝提出“秦宏伟”账户非秦宏伟决策、操作买卖股票,系刘某朝决策、下单。

北京证监局认为:第一,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所以本案的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日应定为2014年2月12日。第二,秦宏伟虽未直接参与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但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买卖“东方国信”股票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构成内幕交易。此外,秦宏伟担任东方国信全资子公司东华信通总经理,符合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身份要件。第三,秦宏伟的解释不合理。关于东方国信经营业绩增长,并不能成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该股票的理由。东方国信于2014年1月7日公布高送转预案,但秦宏伟交易时点离预案公告时间较长。两账户除卖出“中电广通”股票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东方国信”股票可交易区间内交易单一股票,成交量与过往交易习惯相悖,符合异常交易特征。第四,秦宏伟曾承认本人账户系自己决策,对于“虞某悦”账户交易“东方国信”股票的原因,秦宏伟称“是我的指示”。此外,秦宏伟2016年2月18日提交的《听证申辩意见书》中,列示了其买卖“东方国信”股票的依据,也认可“秦宏伟”账户系自己交易,与2016年7月28日听证会现场的申辩意见矛盾。而且,证人刘某朝提出由其决策、下单,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其提出的“秦宏伟”账户资金系秦宏伟所有与秦宏伟的申辩矛盾。综上,北京证监局对秦宏伟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秦宏伟违法所得1,999,102.28元,并处1,999,102.28元罚款。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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