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2月7日讯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员工姜艳杰涉内幕交易“东方国信”股票一案已调查、审理终结,姜艳杰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593,517.26元,并处593,517.26元罚款。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
东方国信自2011年上市后收购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信通)等多家公司,此后也在寻找对外投资和并购重组的对象。2014年1月21日,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副董事长霍某平与杭州远传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远传)大股东徐某新见面接触,双方探讨合作的可能性。
2月12日,东方国信电信事业部负责人和负责资本运作工作的邢某海受管某平委托前往杭州远传,进一步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未来发展潜力,与杭州远传讨论收购的具体方式等关键条款,并明确了合作意向。此后,邢某海向管某平汇报了杭州远传的具体情况。4月8日收市以后,东方国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自4月9日开市起停牌”。
4月9日,东方国信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同日,东方国信召开资产重组项目协调会,确定了重组项目的工作时间安排,明确重组各方及中介机构的工作事项及时间要求。同时,因对杭州远传的成长性不是很满意,东方国信也在寻找更优质的目标公司。4月18日,东方国信与上海屹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屹通)股东章某就双方合作意向进行了初步交流。
5月7日,东方国信组织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前往上海屹通进行尽职调查。5月底,东方国信召开杭州远传项目论证会,会上作出了终止收购杭州远传项目的决定。此后,邢某海电话通知杭州远传负责人徐某平,终止与公司的并购重组。5月30日,邢某海与章某就框架性合作协议进行沟通,并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7月7日,东方国信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等相关议案。7月9日,东方国信发布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上海屹通100%的股份。
东方国信拟购买公司股份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按照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2月12日-7月8日。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东方国信”股票
据查证,姜艳杰交易前与秦某伟联络、接触情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某伟利用内幕信息买入东方国信股票,秦某伟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姜艳杰曾与秦某伟共同持有东华信通100%股权。2014年4月姜艳杰由秦某伟推荐至东方国信战略规划部任职。在2014年4月8日姜艳杰名下证券账户首次交易“东方国信”股票之前,二人通讯联系并不频繁,在3月26日至4月4日,二人并无任何通讯联系,但在4月5日当天,即清明节假期首日,二人通讯次数明显增加。
2014年4月5日至7日为清明节假期,4月5日当天上午,秦某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某平一起打高尔夫球,下午14时25分27秒开始,秦某伟即开始与姜艳杰频繁通讯联系,通讯联系后姜艳杰开始准备资金。4月7日秦某伟指示公司出纳向姜艳杰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内转入100万元。
姜艳杰交易“东方国信”股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4月8日,东方国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自4月9日开市起停牌。当天“姜艳杰”账户重仓买入成交54,595股,成交金额1,993,420.31元。7月9日,东方国信发布公告拟复牌,7月11日姜艳杰将所持有的“东方国信”股票全部卖出。
姜艳杰交易“东方国信”股票行为明显异常。4月6日,姜艳杰将2013年4月其办理的一笔582,060元三年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用于买入“东方国信”股票。“姜艳杰”账户2014年4月8日前的近两年时间内未交易过“东方国信”股票。此外,综合账户的历史交易记录,“姜艳杰”账户历史上的最大交易量发生在2010年11月30日,当日成交金额为534,000元。在2014年4月8日开始交易“东方国信”股票当天,自开市后9时34分至10时43分下单41次买入“东方国信”股票累计成交54,595股,成交金额1,993,420.31元,交易量明显放大,明显违背账户以往交易习惯。
违法事实确凿 被罚没118.7万余元
综合事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姜艳杰利用内幕信息通过“姜艳杰”账户共计买入“东方国信”股票54,595股,买入金额1,991,826.65元,并于7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593,517.26元。姜艳杰对交易“东方国信”股票行为没有合理解释。以上情况有相关账户的开户、交易、资金流水记录,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表示,姜艳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同时,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认为姜艳杰虽未直接参与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但其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秦某伟联络、接触,交易“东方国信”股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构成内幕交易。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姜艳杰违法所得593,517.26元,并处593,517.26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