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11月24日讯 1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时任华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总经理王学锋涉嫌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依法处置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罚款3万元。
处罚书显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大连证监局对王学锋涉嫌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学锋提出了陈述、申辩材料,大连证监局对王学锋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学锋自2012年至2016年4月期间,担任华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总经理,任职期间王学锋借“许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2015年6月17日至2016年1月12日收盘,“许某”账户累计买入金额9166907.6(注:新城B股的买入价按买入当日汇率1美元兑6.20元人民币计算)元,累计卖出金额8320363元,实际亏损644724.6元。仍持有华谊兄弟股票14200股,该股账面浮亏157657.99元。该账户合计亏损802382.59元。上述期间“许某”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归于王学锋。
大连证监局认为,王学锋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此后,王学锋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许某”账户由其弟王某某借用,由杨某某负责操作;二是资金是王学锋借给王某某;三是卖出股票是在股市行情不利时,迫于还款压力而代王某某操作,许某账户的密码是向柜台人员询问得知。
经复核,王某某、杨某某不仅无法提供许某账户的账号、密码,也无法说清楚许某账户内所买卖股票的名称,不符合常理,也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借款一事缺乏证据支持;由于缺乏足够证据,无法确认王学锋向柜台人员询问的账户密码的真伪性。对王学锋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大连证监局表示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王学锋依法处置其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