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11月15日讯 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发布对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姚启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内幕交易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9045.76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内幕信息是怎样形成和公开的?
据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姚启强内幕交易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14年8月,亨通光电第一大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孙某某经人介绍开始对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国脉)进行接触、洽谈和收购调查。
8月12日,孙某某及其助手丁某某赴哈尔滨拜访电信国脉高层,对电信国脉的业务领域进行了解,并就亨通光电收购电信国脉事宜进行初步沟通。
8月24日,电信国脉董事长郭某某带领负责并购工作的5人工作组其他成员对亨通光电进行回访,亨通光电崔某某、钱某某、孙某某等参与接待并就收购事宜进一步沟通,本次回访基本确立了并购的意向。
8月27日至9月17日,亨通光电聘请中介机构对本次收购标的进行初步尽职调查。
9月,亨通光电董秘王某经人介绍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挖金客信息)进行了接触和洽谈。9月19日,王某与挖金客信息总裁李某第一次见面接触,双方初次讨论了并购条件。10月13日,王某向李某等人进一步了解该公司的业务情况及盈利情况,就并购条件再次进行了沟通。10月23日至27日,王某与李某就并购的备忘录进行了商讨,并请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并购方案提供指导意见。
10月30日亨通光电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11月13日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5年1月17日,亨通光电发布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电信国脉41%股权及挖金客信息100%股权。
亨通光电发布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电信国脉41%股权及挖金客信息100%股权的有关方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24日至10月30日。
姚启强内幕交易是如何构成的?
姚启强系亨通集团时任财务总监,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姚启强控制其配偶“张某”证券账户在2014年10月9日买入亨通光电股票32000股,买入金额617249.81元,并于2015年1月19日股票复牌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646295.57元,获利29045.76元。
根据姚启强的工作职责,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崔某某、钱某某等人有密切的日常工作联系,有充分的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渠道。姚启强控制的“张某”账户交易“亨通光电”与该账户之前交易其他股票动用资金量相比,明显放大,与该账户之前交易“亨通光电”相比,动用资金量亦明显放大,交易行为具有交易异常的明显特征。针对上述异常情况,姚启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江苏证监局认为,姚启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姚启强违法所得29045.76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