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1月4日讯 11月4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在其官网发布〔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时任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建政与王芳共同内幕交易东华能源公司股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二人违法所得57万余元;并对陈建政、王芳分别处以38万余元和19万余元罚款。
内幕信息是怎样公开的?
资料显示,东华能源是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4年11月份,东华能源管理层预计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第二期)、扬子江石化丙烷脱氢制丙烯项目(第二期)以及其他有关石化项目具备启动条件,但需要解决配套资金。
2014年11月底,东华能源董事长周某峰在公司管理层会议上作出启动扬子江石化丙烷脱氢制丙烯项目(第二期)的决定,并要求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建政、财务总监罗某君提出配套筹资方案,安排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高某新抓紧办理相关项目的环评批文。陈建政提出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建议,获得与会人员一致同意。
2015年1月初至2月6日,东华能源公司内部以及公司与有关证券公司业务人员之间多次就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具体方案进行了讨论研究,初步确定了增发资金规模为40-50亿元,按照股价20元的市价估算大概增发2亿股。
同年4月23日,东华能源发布公告称,因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自4月24日开市起停牌。5月23日,东华能源发布《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称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617760万元,募集资金将用于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扬子江石化丙烷脱氢制丙烯项目(二期)、收购扬子江石化有关股权和补充流动资金。5月25日,“东华能源”股票复牌。
东华能源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4月23日。
内幕交易是怎样操作的?
据了解,陈建政时任东华能源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全程参与,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王芳”证券账户是王芳于2012年11月在华泰证券南通如东人民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芳与陈建政多次见面。王芳承认在见面期间多次在东华能源公司办公室下单交易“东华能源”股票。王芳与陈建政见面的时点与“王芳”证券账户交易“东华能源”股票的时点吻合。
“王芳”证券账户的资金划转主要由陈建政负责。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该账户的交易资金主要来源方是陈某银行账户,主要资金去向方是陈某、陈建政的银行账户。陈某是陈建政的父亲,其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也主要来源于陈建政银行账户。
“王芳”证券账户预留的联系电话为陈建政手机号码,陈建政知悉该证券账户的交易密码,且陈建政、王芳均承认陈建政曾操作过该证券账户卖出“东华能源”股票。“王芳”证券账户交易“东华能源”股票使用的IP地址与东华能源公司的固定IP地址相符合,该账户多笔委托交易使用的委托地址(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陈建政笔记本电脑的硬件信息一致。
“王芳”证券账户资金变化以及相关股票交易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基本一致。2015年3月16日,王芳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收到陈某银行账户转入的80万元,立即被转入“王芳”证券账户,用于买入“东华能源”股票。
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4月22日,“王芳”账户累计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18000股,成交金额2698602元,共计盈利571114.89元。
处罚决定是怎样作出的?
资料显示,上述违法事实,有东华能源相关发行股票预案、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电脑查勘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陈建政与王芳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共同交易“东华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陈建政、王芳违法所得571114.89元;对陈建政处以380743.26元罚款、对王芳处以190371.63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