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总监周毅因涉凯撒文化内幕交易被罚没近70万

2016-09-29 15:06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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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9月29日讯 近日,广东证监局发布〔2016〕9号行政处罚书,将私募基金“洵源1号”操作人周毅内幕交易凯撒文化的诸多细节曝光,周毅被罚没近70万元。

内幕信息这样形成的

从行政处罚书来看,本次内幕交易需追溯至凯撒文化寻求从服装行业向互联网行业转型期间。2015年2月,凯撒文化聘任具有互联网行业背景的吴某敏担任公司总经理,分管公司互联网方面业务。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2015年3月25日,该科技公司内部股东商讨同意选择并购路线进行资本运作。

广东证监会调查了解到,2015年4月13日以前,吴某敏等曾向凯撒文化董事长郑合某介绍过该科技公司。吴某敏在协助该公司解决法律纠纷的过程中,知悉其一直在寻求并购机会以及公司2015年的预估年利润、收购价格范围符合凯撒文化的并购条件等情况。吴某敏将上述情况告诉郑合某后,郑合某表示凯撒文化对该公司有收购意向,认为其收购价格范围可以接受,并安排吴某敏与其股东进行商谈。

4月9日,吴某敏主动要求前往该科技公司与其董事长李某,股东、董事兼总经理郑某及另一股东沈某见面。4月13日,吴某敏等人与李某、郑某等人见面,吴某敏期间表达了凯撒文化对该公司的收购意向,价格在12到15倍市盈率之间,李某、郑某当场表示有兴趣。

4月23日,凯撒文化停牌。4月26日,郑合某、吴某敏、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与李某、郑某商谈并购事项,并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科技公司股东承诺2015年的净利润区间为8000万元至1.3亿元,双方约定凯撒文化收购科技公司100%股权的价格为该净利润的14.9倍。

对此,广东证监局认为,凯撒文化拟收购科技公司100%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4月13日至4月23日,李某、郑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周毅控制五账户涉内幕交易

作为重要的市场参与方,李某、郑某未能恪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原则,通过向朋友周毅透露内幕信息而诱发了此次内幕交易行为。

经调查,“周毅”、“夏某某”、“李某”、“郑某”账户由周毅决策和操作。“洵源1号”的管理人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为杭州洵源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资产委托人授权投资顾问为该计划的投资、止损提供投资建议,并同意管理人采纳相关投资建议。周毅为杭州洵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总监,系“洵源1号”的决策人和操作人。

在4月14日至20日期间,周毅控制“周毅”账户、“夏某某”账户、“李某”账户、“郑某”账户,以及“洵源1号”(全称为“德邦基金-洵源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续交易“凯撒文化”股票,上述账户因交易“凯撒文化”股票,总计获利34.55万元。

广东证监局进一步调查发现,周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郑某系朋友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与周毅有过1次电话联系;郑某与周毅有7次电话联系,分别是2015年4月14日上午、4月16日下午、4月17日上午、4月21日下午、4月22日下午、4月23日的上午和下午。同时,周毅使用相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持续交易“凯撒文化”股票。

对此,广东证监局认为,周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郑某熟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郑某频繁联络,使用包括该两人的证券账户集中交易“凯撒文化”股票,交易时间与联络时间、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一致,并均为首次买入,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周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由此决定,没收周毅违法所得34.55万元,并处以34.55万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690,918.98元。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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