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0月10日讯 10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内保监罚〔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显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宁城县营销服务部,因虚构业务套取费用被罚5万元,相关当事人谢晓龙同时被罚款1万元。
调查显示,2016年6月-7月,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宁城县营销服务部开展了保险代理业务现场检查,经查,该营销服务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15年,该公司将部分直接业务虚列为个人代理业务,保费合计664893元,套取手续费77765.06元,用于支付业务员绩效工资。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公司说明文件、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表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宁城县营销服务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责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宁城县营销服务部改正,决定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时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宁城县营销服务部经理的谢晓龙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