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0月10日讯 10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内保监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特别约定缩小保险责任,造成违规被罚款35万元。
调查显示,2016年7月,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开展了车险业务专项现场检查,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2016年1月-6月,公司对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车损险的客户附加特别约定:“被保险车辆在无人驾驶状态下,自行滑行溜车,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此特别约定缩小了保险责任。上述事实,有公司说明文件、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表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责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