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员工入股范围:有影响力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
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
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5.员工入股主要以货币出资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6.入股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7.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1%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8.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34%
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
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9.股权流转有不少于36个月锁定期
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10.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设托底条款
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11.破产重整和清算以出资额为限
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12.少量企业开展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启动实施,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本文综合自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中财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