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7月12日讯 7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被罚款25万元。
粤保监罚〔2016〕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累计涉及保单70件,涉及保户储金及投资款2268.9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责令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何慧民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兼直销管理部经理,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给予何慧民警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