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7月5日讯 7月5日,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衡阳分局发布衡银监罚决[2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仁明担任常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期间的失职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刘仁明在担任常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期间,主持联社全面工作,对本联社因内控管理不严、案防工作不实导致员工挪用资金案件发生、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衡阳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作出警告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0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