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7月1日讯 6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京银监发〔2015〕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对贷款贸易背景的审核不尽职、贷后管理缺位、信贷资金流向监控不到位等问题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中国银监会网站资料显示,上海银行北京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陈立平。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一栏显示,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存在对贷款贸易背景的审核不尽职:交易合同审核流于形式、未进行实地调查、未通过审核项目施工许可证来验证贷款用途真实性、个别新增贷款仍存在交易背景审核不力问题;贷款发放未落实总行授信审批要求;贷后管理缺位:未及时、足额收集发票等信贷资金使用凭证、信贷资金流向监控不到位等问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的相关规定,北京银监局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