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银行卡信息转走他人454万元

2016-06-29 15:25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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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美国出差,银行卡随身携带,然而卡里的存款却莫名其妙地被转走了。”很多人会说这不可能,张先生原本也这样认为,但当他的454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后,张先生最期盼的就是警方能帮自己挽回损失。不久前,通过五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侦查,该案告破。一个实施银行卡诈骗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该团伙通过网络购买受害人的银行账户和身份信息,获取密码后冒充受害人开设银行账户,将受害人资金转移到事先准备的、以其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上。不管受害人身在何处,只要获取相关信息就可将存款转走。昨日上午,警方对该起特大银行卡诈骗案进行通报。

银行卡上454万被莫名转走

“有人冒用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在异地开通了理财账户,我们冻结查封了涉案资金,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据五华经侦大队民警介绍,今年5月17日,五华公安分局小南派出所接到市民张先生报警称,其在青年路某银行办理的储蓄卡在未经本人操作及未授权他人操作的情况下,被分4次转走资金454万元。接到报案后,五华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对该案开展调查。

民警查询了张先生的个人金融信息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上海、杭州等地利用事先伪造的假身份证及户籍资料开设了多个证券交易账户,并将这些证券交易账户与张先生的银行账户绑定。不久后,犯罪嫌疑人在辽宁铁岭利用证券账户将张先生银行账户内454万余元转走。发现这一情况后,民警立即与外地警方取得联系对涉案银行账户进行了紧急止付。专案民警立即赶赴浙江杭州和辽宁铁岭等地开展侦查取证, 民警到达铁岭市后,在当地警方配合下,查明了涉案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在经过大量走访调查后,5月20日在辽宁省西丰县抓获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经审讯,彭某某供述了其伙同李某某、姚某某等人(在逃)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盗窃他人银行存款的犯罪事实。

存款如何不翼而飞

“只要银行账户内有存款,谁都可以成为受害者。”办案民警解释,按彭某某交代,他首先在QQ群内买到张先生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通过查询,发现里面有400多万元存款,加上有圈内朋友,他轻而易举就获得了张先生的户籍、身份信息。

掌握到各种信息后,彭某某觉得自己的长相和张先生酷似,于是拿着一份伪造的张先生身份证,成功骗过银行工作人员,开设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转走受害人的款项后,为逃避警方打击,彭某某并未转入自己的账户名下,而是事先准备多个账户。本案中,他共进行4次转手,4个账户都由QQ群内的同伙李某某、姚某某等人(在逃)操作设立。

按彭某某交代,他告知李某某等人,需多个外地的受害人身份信息,到银行去开户。开了户的受害人不知情,他们均为银行的“冷户”,很少与该开户银行有业务往来。拿到账户后,彭某某再把钱转入各个账户中,密码只有他掌握。“按彭某某的交代,根据套取受害人的金额情况,需支付金额的5%给出售受害人身份信息的网友,而他兑现给李某某和姚某某共计40%的好处费。”警方介绍,本案中追回300多万元,剩下100多万元的去向,彭某某没有交代。因涉嫌银行卡诈骗,彭某某已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审理中。

造成损失谁来承担责任

发生此类案件造成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表示,要主张侵权责任,首先要明确侵权人;其次要提供具体损失金额的证据,即银行单据,储户一般可以向银行申请调取银行单据。包括财产走向的流水单,交易对方的账号、名称。交易对方一般即为侵权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交易对方的侵权,要求赔偿损失。

记者在案件梳理中发现,储户往往采取最多的手段是向银行主张合同违约责任。“储户与银行是储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存款减少是银行卡问题还是密码问题,是储蓄合同纠纷的关键点,也是明确储户和银行责任的判断点。”孙文杰说,出现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时判别银行责任的大小在于储户对密码的保管责任。如果储户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导致存款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如果储户已按常人正常的方式保管密码,但密码仍被他人以非常手段获取或者通过银行设备试出银行卡的密码;储户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储户已经尽到普通人所能尽之办法保护其存款安全,即储户已经履行了储户合同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银行卡信息被盗是因为ATM机上存在安装测录装置;涉案银行卡的样式、颜色、标记等与当事人银行卡差异较大;涉案银行卡账户在短时间内异地交易,并有证据证明或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案件,涉案损失应由银行全额承担。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  作者:张章 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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