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担保致无法摘帽
除了上述事件外,还有小股东指出,公司曾因为存在违约担保而无法摘帽,这应该也属于“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
据了解,2006年6月2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振兴电业的股东振兴集团、史跃武和公司签署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用振兴电业的部分固定资产5.34亿元(其中,建筑物评估价值约2.35亿元,机器设备评估价值约2.99亿元)为关联人振兴集团子公司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振兴集团”)在中国银行运城分行的借款进行担保,最高额不超过2亿元。
2006年6月29日,振兴电业与中国银行运城分行签订了2006年振兴抵字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河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振兴电业5.34亿元的固定资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河工商河押字第06014号《抵押物登记证》)。
深交所在回复ST生化小股东时表示,上述为关联人签订担保合同以及主要资产被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到2013年5月6日在我部的监管要求下,才发布《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自查公告》。
针对公司该项违规行为,深交所于2013年10月对公司及史跃武等相关当事人、控股股东振兴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史珉志予以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2月16日向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振兴电业为关联方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振兴电业重大涉诉事项而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史跃武等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北京股东毛豆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虽然此事件被证监会立案处理,但此事件的恶果并未消除。符合不可增发的条件“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认为,“由于该担保是振兴电业为ST生化公司的大股东振兴集团的关联公司山西振兴提供的,涉及关联交易,若有证据证明振兴集团利用该关联关系,比如史跃武身兼数职的情形等以规避法律法规对其定向增发资格的限制,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则会对定增产生影响,即不能定增”。
值得注意的是,ST生化曾因为与中银投资有限公司已就该项担保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公司股票交易仍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对此,杨兆全律师认为,这属于违法违规不能增发。
在增发预案中,ST生化表示,“公司及控股股东振兴集团承诺,公司及振兴集团解决金兴大酒店受让事宜与中银投资诉振兴电业担保事宜后,将向证监会递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报材料”。
但对于小股东最为关心的股改承诺能否完成,公司并未一起标出。不过,振兴集团再次发出承诺称:“公司所持振兴电业65.216%的股权解除冻结后,振兴集团将及时履行股改承诺。”
不过,对于长期未兑现承诺的大股东来说,小股东对该承诺已经不抱希望。“只希望大股东的股份能被债权人拍卖,给上市公司换个大股东。”有小股东如是说。
对于本次定增,虽然不知道能不能否掉本次定增预案,但仍有部分小股东表示要投反对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