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以资抵债旧患难除
事实上,ST生化的小股东除了对振兴电业一直计提上市公司坏账一事耿耿于怀外,还对大股东用山西金兴大酒店折算1.1亿元以资抵债注入上市公司一事表示后悔莫及。
有小股东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山西金兴大酒店就是个烂尾楼,本身还没有土地证,早就关停了。2014年公司对该酒店进行了大笔计提。可以说这家酒店给公司带来的只有亏损。”该小股东认为,山西金兴大酒店一直未解决,应该是“公司的权益属于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据了解,2007年12月26日,在振兴集团取得公司控制权之后,公司分别于2009年4月13日、4月17日与振兴集团签订《担保责任转接协议》,约定由振兴集团承接公司对昆明白马、上海唯科的全部银行借款担保责任,因未能承接对昆明白马、上海唯科的担保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振兴集团赔偿。
据此,形成振兴集团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1亿元。2012年12月17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振兴集团通过“以资抵债”方式偿还对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1亿元的执行和解议案。同时,公司进行账务处理,将“金兴大酒店”资产计入在建工程科目1.28亿元。
据ST生化解释称,截至目前,“以资抵债”协议未经法院裁定,“以资抵债”标的资产“金兴大酒店”的土地证正在办理中。据此,公司的权益不属于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不过,公司同时在定增预案中表示,上述事项可能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行政审批及后续实施。
对此,上述小股东质疑道:“金兴大酒店直到现在还没有过户到上市公司里,却被计提了坏账,难道这还不算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吗?”
有ST生化小股东将深交所的回复寄给记者,并称,虽然2012年11月29日,公司和振兴集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振兴集团将金兴大酒店(不含土地使用权)交付公司,用于抵偿公司损失。但是,截至目前,《执行和解协议》未经法院裁定,金兴大酒店也未过户至公司名下,振兴集团尚未完成上述损失的偿还工作。
对此,深交所回复称,“针对该事项,我部每年通过定期报告进行特别关注,发函要求公司拟采取的后续措施,产权转移是否存在障碍,要求控股股东振兴集团提出兜底性承诺,会计师对上述酒店资产的会计确认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公司对我部发函情况及会计师核查情况进行披露,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披露了《关于2013年年报的补充公告》,于2015年6月24日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表示,公司已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资料提交太原市政府,太原市政府统一上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履行后续约定义务;若后续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仍无法办妥,振兴集团将自筹资金向公司偿还相关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另据公司小股东透露,金兴大酒店在大股东以资抵债给上市公司的同时,还被法院判给了丰喜集团。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ST阳化2014年年报发现,该案件始于2007年9月份,深圳逸之彩铝制软管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借款4400万元,丰喜集团及本案被告共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提起诉讼,请求丰喜集团及本案被告对深圳逸之彩铝制软管有限公司欠付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该年报显示,丰喜集团与山西振兴、振兴集团签订框架协议,振兴集团同意用其实际控制的煤矿股权偿还债务。由于该煤矿股权存在障碍,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山西金兴大酒店”山西振兴所有的权利归丰喜集团所有。
据了解,2014年,丰喜集团已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逸之彩铝质软管制造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已向丰喜集团先后偿还了共计85万元欠款,就剩余欠款的还款方案丰喜集团正在与山西振兴进行磋商解决,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对于金兴大酒店的上述事件,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认为,“此事项至少是涉嫌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要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此事应该会严重影响大股东的此次定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