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1月23日讯 1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官网发布的大银监罚决字[2016]3号行政处罚书显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因存在贷款资金转保证金、转定期存单质押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违规行为,被罚款20万元人民币。
大连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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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银行大连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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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银监罚决字[ 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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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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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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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胡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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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
贷款资金转保证金、转定期存单质押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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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融资中介非法介入银行信贷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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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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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大连银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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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6年10月8日 |
行政处罚书显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胡远洋。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存在贷款资金转保证金、转定期存单质押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融资中介非法介入银行信贷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大连银监局处以罚款2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