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明机械存在违规占资等三大问题 被内蒙古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16-11-17 12:04 千龙网

打印 放大 缩小

千龙网11月17日讯 日前,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发布公告,对长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章程不完善等三大问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根据公告,2015年7月-12月、2016年2月-6月,内蒙古长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明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宁城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累计期间占用公司资金914.35万元、898.8万元。

同时长明机械还存在信批不及时的问题。2015年12月22日,该公司控股股东张明将持有的公司12867000股股份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占公司总股本85.78%。2016年4月7日,该公司补充披露了上述信息。

此外,长明机械还被发现公司章程不完善。公司章程未明确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未载明公司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未载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当指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长明机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提醒该公司,须及时采取制定有关防止公司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制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培训、及时修订公司章程等措施。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长明机械应当在2016年11月30日前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届时内蒙古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