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1月14日讯 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发布“京文执罚(2016)第1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祺山广告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表示,祺山广告传媒(上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开资料显示,《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祺山广告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16年11月7日。
按照规定祺山广告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和没收款。逾期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