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0月21日讯 10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湘保监罚〔2016〕61号、62号、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显示,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违规行为,湖南保监局对“太保财险”、当事人蒋辉及当事人黄淑娅处累计12万元罚款。
据悉,经查,“太保财险”2016年1月00404号财务凭证虚列车辆费用(燃油费)套取资金19200元,3月00590号财务凭证虚列车辆费用(燃油费)套取资金1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29,200元,实际用于“太保财险”开展车队车商业务时对相关人员组织安全方面的培训、会议支出。蒋辉作为该公司经理负有直接责任,黄淑娅作为该公司副经理负有直接责任。
湖南保监局表示,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太保财险桃源支公司2016年1月00404号、3月00590号凭证及附件复印件,太保财险桃源支公司及蒋某等人关于汽油费使用情况的说明,中支总经理、副总经理、中支财务经理、支公司经理岗位职责,《关于印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始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复印件),《关于印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分支机构2016年费用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复印件)。
湖南保监局认为,太保财险桃源支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湖南保监局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拟对“太保财险”罚款10万元、对当事人蒋辉、黄淑娅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按照要求,“太保财险”及相关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太保财险”及相关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