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0月21日讯 10月20日,湖南保监局发布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桃源支公司和两名高管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太保财险桃源支公司被罚10万元,两名高管遭到警告,各被罚款1万元。
湘保监罚〔2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太保财险桃源支公司2016年1月00404号财务凭证虚列车辆费用(燃油费)套取资金19200元,3月00590号财务凭证虚列车辆费用(燃油费)套取资金1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29,200元,实际用于太保财险桃源支公司开展车队车商业务时对相关人员组织安全方面的培训、会议支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太保财险桃源支公司2016年1月00404号、3月00590号凭证及附件复印件,太保财险桃源支公司及蒋某等人关于汽油费使用情况的说明,中支总经理、副总经理、中支财务经理、支公司经理岗位职责,《关于印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始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复印件),《关于印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分支机构2016年费用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复印件)。
湖南保监局认为,太保财险桃源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10月13日,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湘保监罚〔2016〕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蒋辉作为太保财险桃源支公司经理,对该公司虚列车辆费用(燃油费)套取资金事件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蒋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湘保监罚〔2016〕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黄淑娅作为太保财险桃源支公司副经理,对虚列车辆费用(燃油费)套取资金事件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黄淑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