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险无锡中心支公司一名高管违规 遭警告并被罚一万

2016-09-21 09:31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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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9月21日讯 9月20日,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发布〔2016〕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的史晋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苏保监罚〔2016〕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存在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违法行为。2014年9月12日,该公司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行”)签订“贷款信用保险协议书”,约定:“责任范围”包括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及借款人依《借款合同》需承担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相关费用,无锡太平依据保险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期限”适用期内索赔制,即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发现借款人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均予以赔偿;“保险期限”自2014年9月25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31日24时止;该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张家港农商行仍保留对相关款项的追偿权利,该公司无权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其他任何权利。上述协议约定与2013年10月12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短期)信用保险条款”不一致。2014年9月24日,该公司根据上述协议承保了投保人为张家港农商行的“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短期)信用保险”业务,保单号为66107090120140000001,保费收入1945428.49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该保险费率为10%,与“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短期)信用保险条款”费率不一致。

该公司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2014年9月12日上述业务协议经史晋审批用印,史晋应当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对史晋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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