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被陕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因托管公司债信披违规

2016-09-05 15:05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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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9月5日讯 日前,陕西证监局发布公告,决定对西部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因其作为公司债“15宝信债”受托管理机构未能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有效督导宝信租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陕证监措施字[2016]8号决定书显示,经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任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租赁”)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宝信债”)受托管理机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1月至9月,宝信租赁累计新增借款16.18亿元,超过2014年期末净资产6.11亿元的20%,但宝信租赁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及时对此进行信息披露。作为“15宝信债”受托管理机构,西部证券未能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有效督导宝信租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陕西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陕西证监局决定对西部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其加强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完善受托管理人履职机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其中包括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则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财新网7月26日报道,多地证监局近期向辖区内证券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券商健全公司债券业务制度体系,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公司债合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其中就包括,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保证人资信状况,持续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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