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均世阳光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出版违规被罚5000元

2016-09-02 13:38 千龙网

打印 放大 缩小

千龙网北京9月2日讯 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发布京文执罚(2016)第1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均世阳光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罚款5000元。

记者了解到,北京均世阳光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于2016年8月29日给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已立即改正。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刊物叁拾叁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资料显示, 《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责任编辑:李继业(QF0004)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