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持股年内开始试点 员工主要以货币出资

2016-08-19 08:25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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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国企员工持股年内开始试点

国企改革进程再度推进。昨日(8月18日),国资委宣布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于今年年内启动,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不同于以往的职工持股,已经下发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对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涉及的试点企业条件、持股员工范围、出资入股方式、入股价格、股权结构、持股比例、股权流转等关键事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可操作性强。

根据意见,开展试点企业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而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国有股东控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

对于试点企业什么人能持股,意见进一步明确,不是高管持股,而是骨干持股,遵守“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的原则。员工持股不是无偿获得,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

在股权流转方面,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记者 刘映花)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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