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有消息称银监会下发了最新版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相较于2014年12月旧版明显趋严。
新版征求意见稿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同时对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置了门槛。这也是较2014年版的征求意见稿新增的内容。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文件对理财产品的投向也作了严格限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
同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但是,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受此约束。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也要受一定限制,比如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10%;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10%。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完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