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打出“组合拳” 抑炒作去杠杆降风险

2016-07-25 10:17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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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证券监管打出“组合拳”

自去年下半年异常波动以来,A股市场走过了持续的波动和震荡期。今年初起市场出现回暖迹象,市场活跃度上升。尤其是6月份以来,两融余额连升,杠杆资金也出现重新抬头的迹象。

与市场回暖同步,证监会也在加码监管制度改革,整肃市场投机的动作频出。从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严格管理,给“炒壳”降温,到严惩欺诈上市,再到调降券商评级,强化信息披露,证监会打出了一套监管“组合拳”。

南方日报记者整理和回顾6月份股市回暖以来监管层的种种政策动向,分析证监会“新政”频出背后体现出的监管新思路,以及新政将为市场带来的可能影响。

南方日报记者 陈若然 唐柳雯 实习生 邹志庸 策划 谢美琴

整顿

监管“组合拳”剑指借壳炒作、欺诈上市等顽疾

至今,证监会已经针对炒壳股、内幕交易、信息披露和欺诈上市等困扰资本市场已久的违法违规乱象“出招”,一方面划定资本市场相关业务的边界,规范市场相关参与主体的行为,引导业务规范发展,另一方面降低杠杆以减小市场的风险。综合梳理6月份陆续打出的“组合拳”,市场可对证监会新的监管方向略窥一二。

招式一:多维度围堵借壳

借壳上市所产生的乱象在市场的存在是个老问题,也一直是重点监管对象,借壳令很多上市公司得以节省时间成本,但借壳上市伴生的炒壳、利益输送等问题也一直难以杜绝。由于借壳上市很多具体操作都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规则实现,今年,证监会重拳出击,于6月17日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严厉规范借壳上市。

新出台的办法修订意见中,明显剑指“炒壳”和规避借壳的“类借壳”重组。具体看,一方面,修订主要针对原《重组管理办法》中关于借壳上市标准认定的第十三条进行修改和增补,从量化指标、定性指标、监管层特殊裁量指标多个维度对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进行完善。

该办法还从延长新进股东股份锁定期等方面进行规范,两大交易所亦表态将密切关注有关公司的市场传闻,加强股票交易的实时监控,上交所也将并购重组预案等信息披露纳入事后监管范畴。

招式二:严惩欺诈上市 欣泰电气强制退市

欣泰电气在刚刚过去的6月作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而被市场所熟悉。6月17日,证监会通报,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调查工作,初步认定该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存在欺诈发行。随后,欣泰电气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对欣泰电气的处罚也表明了证监会严惩IPO造假的态度。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月24日也表示,证监会将部署IPO欺诈发行及虚假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目前第一批案件已经进入执法程序。证监会将“组织多部门、多环节、多渠道,宽口径、大范围发现问题、移交案件,不放过任何一条违法线索及任何一家问题企业。”

招式三:券商、审计等中介机构监管从严

7月,证券公司2016年分类评级出炉,评级结果显示95家参评券商中58家评级下滑、30家持平、7家上升,中信、华泰、海通、广发、国信、长江、兴业、国开、东兴直接跌出A类,被券商评价为“惨烈程度史无前例”。

事实上,除了对券商评级调整,上市公司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也更加强调中介机构职责。就欺诈发行的欣泰电气事件,其相关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也遭受连带调查,据兴业证券21日发布的公告,该公司由于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保荐业务被暂停,投资银行业务当期收入可能减少。

与兴业证券被调查一事近乎同期,6月23日,西南证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遭证监会立案调查,有市场人士认为,或与此前上市公司大有能源定增违规有关。

而证监会方面也表示,就在今年5月,证监会开展了首次针对审计评估机构的专项执法行动,对执业机构集中立案,监管震慑效果明显。

招式四:强化信披要求 严打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一直是市场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近期证监会对市场监管从严,严打内幕交易也是“组合拳”之一。据此前证监会发布的统计结果,上半年,证监会受理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线索338起,其中,新立内幕交易初查和立案案件共193起,占比达52%,为当前在办最主要案件类型。

证监会表示,上半年查处的内幕交易、老鼠仓、市场操纵等交易型案件的累计交易金额、非法获利金额呈现不断攀升态势,部分案件创历史新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蔡某“老鼠仓”案非法交易金额累计达57亿元,苏某内幕交易案非法获利达1.5亿元,均创该类案件历史新高。

事实上,除了制度化改革,证监会对整个市场的处罚也在加强。据证监会7月1日发布的公告,2016年上半年,证监会对88起案件作出处罚,罚没款共计25.54亿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09份,较去年同期增长84.75%,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案效率和惩处力度也在持续提升。

招式五:“史上最严”私募资管新规出台

7月20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正式施行,对结构化产品杠杆率、融资杠杆率等指标都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资管“八条底线”被升级为规范性文件。而在即将到来的8月1日,一批“空壳”私募也将被清理出市场。业内人士表示,在监管加强的背景下,私募基金的选股策略也趋于谨慎;近期出台的系列规定促使私募基金投资策略转向,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私募新规中对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定义、产品杠杆率、融资杠杆率等都做了严格的限定。例如,其中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

同时,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将期货资管以及非标类资管的杠杆倍数从3倍降低至2倍,杠杆率进一步压缩。此外,其还规定计算杠杆比率时将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市场人士反映此规定对杠杆的控制可谓“史上最严”。

效果

对借壳行为杀伤力明显

对于证监会6月份发布的最新政策“组合拳”,影响较为重大和最受市场关注的,一是对炒壳行为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另一个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前者通过重重“围堵”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后者明显针对降低和调控市场杠杆,维稳意向明显。

对于新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据申万宏源解读,量化指标修订后,今后要想规避借壳规定,财务上操作难度明显加大,只要被证监会认定为借壳,那就仍需要走借壳上市的审核流程。

重组办法出台对市场借壳行为杀伤力明显。据媒体统计,征求意见稿面世以来,有42家上市公司公布了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其中,21家已经公布了重组方案,涉及交易金额高达442亿元。

另一方面,新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则将对结构化产品的生存产生重大影响。

上海证券认为,前期征求意见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发布和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启动强制退市程序综合看,释放出强监管以及监强监管常态化的政策信号。欣泰电气事件影响深远,对于部分被炒上天的创业板垃圾股可能会形成一定的结构性冲击,同时也促使市场热点进一步向主板前期的滞涨股倾斜。

券商监管趋严、欣泰电气退市、最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落地都体现了监管层加强市场监管,强监管时代的降临,对券商行业又意味着什么?对此,华创证券表示,建设健康、持续发展的金融市场的决心,从长远来看良好的制度建设仍然利好券商的整体发展。招商证券认为,评级下调影响波及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短期对下调公司形成压制,而风控合规、稳健经营的券商有望正面超车。

东兴证券则认为,券商投行业务监管风暴再次升级,短期对投行业务影响负面,中长期有效规范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从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影响

抑制炒作引导理性投资

有业内人士分析,近期发生的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部分券商评级被下调等事件,是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监管力度明显加大的具体表现。那么,普通投资者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如何避免触碰欣泰电气这般的“雷区”呢?

对此,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表示,投资者切不可怀着“押宝”的心理贸然投资有重组预期的股票;雪球财富基金董事长李昌民也提示投资者,须警惕次新股的相关风险,“次新股盘比较小,容易‘变脸’”。

“现在创业板的股票我们很少去碰了。”李昌民向记者表示。他认为,价值投资将成为今后选股的主要方向。“第一是选上市五年以上的、业绩优质的股票,它有业绩可以追溯;第二是选品牌美誉度比较高的股票,它的管理层与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还有就是国企改革的个股。”李昌民分析道。无独有偶,江赛春也表示,现在市场会更加偏向业绩明确的个股。不过,“尽管炒题材的做法会有所减少,但其依然会是市场上一种重要的投资主题”。

证监会近期监管新政

2016年6月17日

●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借壳”上市行为

●通报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行为

●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基金中基金(FOF)不得投资分级基金

2016年6月24日

●证监会宣布正对部分已实施并购重组,但承诺完成比例低、媒体质疑较大的上市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并部署IPO欺诈发行及虚假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

2016年7月7日

●证监会下发对欣泰电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欣泰电气遭停牌

2016年7月13日

●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

2016年7月15日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范股权激励制度;优化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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