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微信、QQ辞职 有法律效应吗?

2016-06-30 10:27 南京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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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发微信、QQ辞职 有法律效应吗?

王先生是一个部门的主管,最近他颇有感慨,手下的90后员工说不干就不干了,最夸张的是就发来个微信说要辞职就不来了。难道发个微信,传个QQ信息辞职就能有法律效应?

秦小姐也有和王先生一样的疑惑,只不过她是那个辞职的员工。“我跟公司申请辞职,但是人事告诉我离职要通过内网申请,内网系统里有个类似QQ一样的即时聊天工具,我在里面说了辞职的事,人事和老板也口头答应了。我就是心里疑惑,电子聊天记录能作为辞职的凭证吗?是否有法律效应?”

随着电子智能设备的广泛应用,像秦小姐和王先生遇到的情况也渐渐具有了一定的代表性。记者就此专门咨询了律师,对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告诉记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句话里有两个要点,一是劳动者要提前30天通知。这里的30天,是指提出离职后,还要为用人单位工作30天,一来是让用人单位有时间找到继任者,二是让劳动者完成手头事务的后续工作和交接。

第二个要点是,劳动者的通知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有的劳动者贪图方便,习惯口头通知。但是口头通知的缺点显而易见。双方没有有效的途径来保存这个通知,一旦发生争议,就会面临难以查清事实的窘境。比如,有些员工提出辞职后因为种种变化而反悔,又向单位提出取消辞职,而用人单位则不愿意继续聘用这个员工。这时有书面的辞职信,可以清楚分清双方的意向,有利于判断责任。

在生活实践中,并非只有纸张是属于书面形式。只要是可以重现的文字形式的辞职申请,都可以作为书面形式得到认可。比如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等。

但是,并非所有书面形式都是推荐使用的。这是因为,法律上提出书面通知的要求,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双方的矛盾争议。有些书面形式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容易使得这份证据效力变得弱小。比如微信,微信的消息虽然不能够修改,但是在实践上,如果一方否认微信所有人的身份的话,这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确定这个微信账号归属于谁,这显然不如直接在纸上签字的效力来得清楚。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作者:蒋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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