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爱时微信红包发不停 分手后15万想讨讨不回

2016-06-24 11:16 羊城晚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相爱时微信红包发不停 分手后15万想讨讨不回

江苏常州金坛区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因发微信红包引起的纠纷。案情和判决结果引人思考。

“90后”姑娘王晓,年轻貌美,两年前只身一人到新加坡闯荡。杨军是个“80后”,潇洒倜傥,同样是只身一人在新加坡打工。一次机缘,两人结识。

同居多时后,王晓才得知杨军已经结婚生子,她相信杨军爱的是自己,一定会和老婆离婚的。两人便以“老公”、“老婆”互称,在朋友圈里俨然是一对恩爱的小夫妻。

王晓工作收入不错,居住条件也不错,同居后杨军搬到王晓租住的房子里,平日生活中各种开销也主要由王晓负责。两人相处期间,每每杨军经济拮据时,王晓便会给予“爱的给养”——通过发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给杨军数额不等的款项。

2015年8月,杨军称要回国与妻子离婚,同时准备筑一个充满爱的“小窝”迎接王晓的归国。王晓深信不疑。归国后的杨军,通过微信不断传递着对王晓的思念之情,并时时更新“爱巢”的构筑进程,这些让王晓分外感动。在传递“爱”的同时,杨军也时不时表达经济压力,王晓为了不让“爱人”受累,可谓有求必应,先后通过发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给了杨军近15万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时间久了,王晓起了疑心。见事情败露,杨军更换了手机号码。看着记载着两人无数甜蜜的微信始终显示灰色,王晓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杨军还钱。

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的款项往来发生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仅凭支付凭证、短信记录主张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王晓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 (金陵晚报)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猜你喜欢